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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羅智強(歷任中央社副社長、總統府發言人及副秘書長)

 

前總統馬英九。(照片來源:馬英九臉書專頁)

馬英九因大巨蛋案被約談,其由是前台北市財政局長李述德曾在2004年9月23日提及趙藤雄曾與馬英九親自會面。於是遭到告發,而各方繪聲繪影地炒作「密會」、「密約」,再由此攀成圖利罪。

大家發現了沒有,馬英九這輩子被告過的案子不下百案,由於被告的案子太多,卸任後的他被笑稱為「專職出庭人」。

但這百案亂槍式的打馬,至今也只有因王金平關説案被而被以洩密起訴,其他百槍,百發百不中、槍槍挖地瓜,但綠營仍樂此不疲,何以?

我想先從陳水扁的二個貪污定讞的案子談起。在龍潭案,扁家收賄3億元,國庫用百億元購買龍潭工業用地,至今仍有山坡地不符建廠規格閒置無法使用。

三審定讞,陳水扁遭判有期徒刑11年;在元大併復華案,扁家收賄2億元,元大取得復華金經營權,三審定讞陳水扁遭判有期徒刑10年。

快速看過這二個案子後,第一個答案就很清楚,綠有貪污確定的陳水扁,藍豈可有清廉滿分的馬英九。只有用莫須有的罪名把馬英九打進黑牢,綠色貪污的正字標記才有解套的一天。

而幫大家複習陳水扁眾多貪污案中的二個案子,也是要讓大家注意一件事,相較於陳水扁在這些定讞案件中,貪款是幾億幾億的拿,在馬英九的案子中,不管是王金平關説的洩密案,還是大巨蛋的圖利案,「沒有一分錢進到馬英九的口袋」,這是關鍵差別點。

接下來,就大巨蛋案的本身,第二個不容歪曲的事實是,馬英九和趙藤雄的會面,根本不是「密會」,這一點連柯市府當初志在撂倒馬英九的廉政委員會成員,都説那場會面,有多人在場,而且地點是市府內市長接見府外賓客的會客室,不是市府外一處秘密的地點。這一點也和媒體報導李述德與遠雄(董事長趙藤雄、副總經理蔡宗易、分手前的協力廠商劉培森)對外的説法一致,那不是密會。

既不是密會,何來密約?而見面的目的只是禮貌性拜會,回顧合作進度,與表達合作誠意,並不是談判或決策的會議。

甚至柯文哲本人與當時任用的法務局長楊芳玲,也都分別在5月1 日與7日公開表示,大巨蛋案「合法不合理」,「合法」也者就是不構成圖利罪,至於「合不合理」,則是各可抒論的主觀判斷。

同時,圖利罪是刑法上的「結果犯」,要「圖」到「利」才有可能構成犯罪,現在大巨蛋尚未完工,現場還是一個停工很久的工地,市府與遠雄還在角力是否復工,更不用說還未開始營運了。又何來「利」可「圖」呢?

而更重要的是,從時序來説,硬要説馬英九圖利遠雄也説不過去,因為這被扭曲誇大的「密會」是發生在2004年。

但在2005年時,遠雄跟劉培森拆夥,要求馬市府變更協力廠商,馬市府不同意,當年9月並宣布BOT流標,要和遠雄解約,結果被當時執政的扁政府民進黨公共工程委員會擋下三次,如果馬趙雙方真有密約,馬英九是刻意包庇遠雄甚或拿了好處。為何要解約?怎會有膽子解約?

反倒是當時扁政府的工程會,是不是才是護航遠雄?若論圖利,檢方要不要查一查?

最後,我想奉告綠營一句話,想靠搞臭馬英九來救民進黨民調是行不通的,愈搞馬英九,只會讓馬英九的清白更彰顯,百槍齊發,槍槍不中,丟臉的不是馬英九,丟臉的是一而再、再而三胡整馬英九的綠營人士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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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下內文出自: 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%E7%B6%A0%E7%99%BE%E6%A7%8D%E6%89%93%E9%A6%AC%EF%BC%8C%E6%A7%8D%E6%A7%8D%E樂澄兒童兒童書桌成長書桌陪孩子長大陪孩子長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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